26 根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95 條(風管)有關與風管連接備空氣 進出風管之進風口、回風口、送風 口及排風口等之位置及構造之規 定,下列何者為不正確之敘述?
(A) 空氣中存有易燃氣體、棉絮、塵 埃、煤煙及惡臭之處所,不得裝 設新鮮空氣進風口及回風口
(B) 醫院、育幼院、養老院、學校、 旅館、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及其 他類似建築物之採用中間走廊型 者,該走廊不得作為進風或回風 用之空氣來源
(C) 採用中間走廊型者之集合住宅內 廚房、浴、廁或其他有燃燒設備 之空間而設有排風機者,該走廊 得作為該等空間補充空氣之來源
(D) 送風口及排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 高度不足 110 公分時,該等風口 應裝孔徑不大於10公分之櫚柵或 金屬網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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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38), C(76), D(148), E(0) #219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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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218
送風口及排風口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不足二一○公分時,該等風口應裝孔徑不大於一‧二公分之櫚柵或金屬網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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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5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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