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未依本法
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者:
(A)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D)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