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類型之民事訴訟事件,最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A)甲乙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B)甲請求乙返還借名登記之某高股價之股票 10 張
(C)因高速公路塞車,乙未注意追撞前方甲車,甲請求乙給付車損
(D)甲委託乙興建 1,000 坪工廠廠房,乙逾期完工,甲拒絕付款,乙請求給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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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8), B(207), C(2152), D(77), E(0) #3150574
統計: A(888), B(207), C(2152), D(77), E(0) #3150574
詳解 (共 6 筆)
#5928526
下列何類型之民事訴訟事件,最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A) 甲乙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B) 甲請求乙返還借名登記之某高股價之股票 10 張
(C) 因高速公路塞車,乙未注意追撞前方甲車,甲請求乙給付車損
(D) 甲委託乙興建 1,000 坪工廠廠房,乙逾期完工,甲拒絕付款,乙請求給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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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而除雇傭契約 + 租賃契約外,簡易程序例外能上訴三審者,是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變更為通常程序。
2.當變更為通常程序後,就不走地方法院合議二審終結制,那就可以依通常程序上訴高等乃至最高法院。
3.本題是交通事故,車損部分原則可以上最高法院,但金額必須逾150萬,這是相對其他選項最不可能的情況。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租賃契約)及第二項(雇傭契約)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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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329
下列何類型之民事訴訟事件,最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A) 甲乙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B) 甲請求乙返還借名登記之某高股價之股票 10 張
(C) 因高速公路塞車,乙未注意追撞前方甲車,甲請求乙給付車損
(D) 甲委託乙興建 1,000 坪工廠廠房,乙逾期完工,甲拒絕付款,乙請求給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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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327
當我寫到這題時,不禁聯想到類似題,我就是錯在這類似題,所以讓我輕鬆刪去本題的A選項。(還是要多刷考古題呀)
26 有關民事訴訟之第三審上訴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請求裁判離婚事件,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B)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未具律師資格之當事人原則上不用委任律師,可自行上訴
(C) 第三審法院原則上應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作為判決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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