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行為之結果,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所稱之重傷?
(A)甲覺得惡作劇很有趣,拿擴音設備在乙之耳邊大喊,致乙雙耳耳膜破裂失聰
(B)甲乙打架,將乙的頭髮,幾乎全部拔光
(C)甲將乙的左手大拇指、食指、中指砍斷
(D)甲開車將乙撞成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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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9), B(7867), C(293), D(497), E(0) #1832933
統計: A(429), B(7867), C(293), D(497), E(0) #1832933
詳解 (共 10 筆)
#2912015
頭髮會長回來,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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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7075
重傷:重大不治(難以回復)
失聰 沒辦法回復
手指斷掉 長不回來
植物人 不可逆
頭髮:可回復 非難以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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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931
刑法第10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A)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C)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D)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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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353
其他摩友貼的:(如果有看到最新判例,麻煩回覆,感謝)
29上135判例---斷拇指食指中指,達毀敗一肢機能,屬重傷
103台上660判決---僅斷食指,其他四指仍有效用,不算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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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440
所以.....頭皮都扯下來,因為皮會再長回去的緣故,也不構成重傷是嗎?
話說頭皮上很多神經,光自己拉扯頭髮就超痛的.......拔光光我真的會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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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035
會造成終身失能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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