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24855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
2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如何為之? (A)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B)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C)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 3 個月內提起訴願 (D)得免經訴願程序,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