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 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儲存倉庫應以分隔牆區劃,每一區劃面積應在 A 平方公尺以下;儲 存倉庫窗戶距離地板應在 B 公尺以上,設於同一壁面窗戶之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壁面面積之 C 分之一, 且每一窗戶之面積不得超過 D 平方公尺,請問前述 A,B,C,D 為何?
(A)500,1.5,100,0.5
(B)150,2,80,0.4
(C)130,1.5,60,0.5
(D)100,1,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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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282), C(59), D(159), E(0) #101351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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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應符合第二十一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附表二。但儲存量未達管制量5倍,且外牆為厚度30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者,其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得以周圍已設有擋牆者計算;周圍另設有擋牆防護者,其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列場所之安全距離得縮減為10公尺。

二、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如附表三。

三、儲存倉庫應以分隔牆區劃,每一區劃面積應在150平方公尺以下,分隔牆應為厚度30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40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且應突出屋頂50公分以上、二側外壁1公尺以上。

四、儲存倉庫外壁應為厚度20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30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

五、儲存倉庫屋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構架屋頂面之木構材,其跨度應在30公分以下。

(二)屋頂下方以圓型鋼或輕型鋼材質之格子樑構造,其邊長在45公分以下。

(三)屋頂下設置金屬網,應與不燃材料建造之屋樑、橫樑等緊密結合。

(四)設置厚度在5公分以上,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木材作為屋頂之基礎。

六、儲存倉庫出入口應為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七、儲存倉庫窗戶距離地板應在2公尺以上設於同一壁面窗戶之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壁面面積之1/80,且每一窗戶之面積不得超過0.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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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危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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