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其轉任方式、回任、年 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
(A)行政院
(B)考試院
(C)立法院
(D)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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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465), C(21), D(2448), E(0) #612822
統計: A(277), B(465), C(21), D(2448), E(0) #612822
詳解 (共 4 筆)
#89588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4-1條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者,其回任公職之權益應予保障,在該
機構或團體服務之年資,於回任公職時,得予採計為公務員年資;本條例
施行或修正前已轉任者,亦同。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未回任者,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
休、資遣或撫卹時,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年資之退離
給與,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列預算,比照其轉任前原適用之公務員退撫
相關法令所定一次給與標準,予以給付。
公務員轉任前條之機構或民間團體回任公職,或於該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已依相關規定請領退離給與之年資,不得再予併計
。
第一項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之比照方式、計算標準及經費編列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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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236657
Ø 轉任公務員得保障§4-1
∆主體:公務員轉任§4機構、民間團體者
∆回任公職:得採計為公務員年資
∆未回任、退休保障:陸委會編列預算
∆辦法: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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