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幾年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A)1 年
(B) 2 年
(C) 3 年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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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5), B(62), C(21), D(14), E(0) #386118

詳解 (共 2 筆)

#1667543
第 13 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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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

第 14 條

1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
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
二、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七
年者,不得提出。
2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但依前項各款規定有較長之申
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3 前二項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依下列規定提出:
一、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
二、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
校校長、機構之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向該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訴時行為人不明或為前二款以外之人: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
4 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視為撤回申訴者,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申訴。
5 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同一性騷擾事件,撤回申訴或視為撤回申訴後再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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