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地方行政機關組織的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者,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B)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二十五局、處、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三十局、處、委員會
(C)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D)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十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八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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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9), B(36), C(89), D(40), E(0) #381230

詳解 (共 5 筆)

#1208219
B29~32
C13職等
D6個、5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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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525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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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六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五個。

醫院、警察及消防機關,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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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627
(A)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人以上者,得增置副市長一人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B)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 二十五 局、處、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不得超過 三十 局、處、委員會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第2項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處、局、委員會。

(C)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 十四 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1 條第3項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D)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 十 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 八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2 條第4項
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個;所屬二級機關內部輔助單位不得超過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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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289
參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及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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