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我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B)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當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
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C)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墊償後;雇主無須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D)勞工請求墊償時,經勞工保險局查證仍未能確定所積欠之工資金額時,得依勞工之勞工保險或就業保
險投保薪資,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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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5), C(820), D(72), E(0) #1928028
統計: A(16), B(65), C(820), D(72), E(0) #1928028
詳解 (共 4 筆)
#3723831
勞動基準法第28條(勞工債權受償順序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Ⅰ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Ⅱ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Ⅲ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B) Ⅳ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Ⅴ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C) Ⅵ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A)(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B)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
Ⅰ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Ⅱ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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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有關我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收繳及墊償等業務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O)
勞基法第二十八第五條規定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
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即勞工保險局)。
(B)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係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當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 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O)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3條
本基金由雇主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二.五按月提繳
比較: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二、三、四項
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規定之費率(第二項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第二項條文後面省略)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C)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法墊償後;雇主無須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X)
欠錢不還,是不可以的~~
勞基法第二十八第四條規定
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
資墊償基金。
(D)勞工請求墊償時,經勞工保險局查證仍未能確定所積欠之工資金額時,得依勞工之勞工保險或就業保 險投保薪資,予以墊償(O)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二項
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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