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海關緝私之處分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40 日內,依規
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C)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
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D)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之復查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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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8), C(75), D(391), E(0) #1609156
統計: A(39), B(18), C(75), D(391), E(0) #1609156
詳解 (共 4 筆)
#5640971
海關緝私條例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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