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7 條所訂鑑定及需求評估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指定相關機關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評鑑,並完成鑑定報告
(B)鑑定報告,至遲應於 7 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
(C)鑑定服務的必要診察、診斷或檢查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D)需求評估應依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及社會參與 需求等因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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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525), C(604), D(96), E(0) #2976355
統計: A(39), B(1525), C(604), D(96), E(0) #2976355
詳解 (共 4 筆)
#557857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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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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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鑑定報告,至遲應於 7 日10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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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57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身心障礙鑑定服務必要之診察、診斷或檢查等項目之費用,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協調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規範之。
前項身心障礙鑑定之項目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給付者,應以該保險支應,不得重複申領前項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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