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何人徵收之?
(A)承租人
(B)使用人
(C)受託人
(D)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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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00), C(6), D(720), E(0) #1531768

詳解 (共 1 筆)

#1639594

房屋稅條例 第 4 條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

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

用人代繳。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

權。

第一項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

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

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

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房屋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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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87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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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條例 §4 Ⅳ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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