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為我國國民,大學畢業後到德國留學要攻讀博士學位而遷出國外,但某日因思念家鄉回國並持我國護
照入境,請問甲入境多久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
(A) 2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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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218), C(105), D(11), E(0) #1569194
統計: A(50), B(2218), C(105), D(11), E(0) #1569194
詳解 (共 2 筆)
#4605794
遷出原鄉、由他鄉遷入、入境、變更住址,都是三個月以上要登記
戶籍法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
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
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
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三個月以上者,
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
第 18 條
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三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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