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立法院於 103 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臺南市玉井區
(B)臺中市和平區
(C)高雄市那瑪夏區
(D)新北市烏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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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119), C(59), D(95), E(0) #645908
統計: A(576), B(119), C(59), D(95), E(0) #645908
詳解 (共 3 筆)
#4569257
我這樣記...
污附核桃帽下 (髒污附著在核桃的帽子下面)
烏復和桃茂夏
烏來、復興、和平、桃源、茂林、那瑪夏
2
1
#1035931
第83條之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桃園復興區、高雄茂林區、高雄桃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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