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立法院於 103 年 1 月 14 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回復公法人自治,確實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臺南市玉井區
(B)臺中市和平區
(C)高雄市那瑪夏區
(D)新北市烏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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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6), B(119), C(59), D(95), E(0) #645908

詳解 (共 3 筆)

#2375661
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4],分布上...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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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257
我這樣記...
污附核桃帽下 (髒污附著在核桃的帽子下面)
烏復和桃茂夏

烏來、復興、和平、桃源、茂林、那瑪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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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931

83條之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桃園復興區、高雄茂林區、高雄桃源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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