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地方行政機關分層級設機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三層級為限
(B)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
(C)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名稱為隊、所、中心
(D)所屬機關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名稱定為調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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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185), C(158), D(112), E(0) #487817

詳解 (共 2 筆)

#752024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
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
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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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89
參照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條:
A.B)直轄市、縣市以二層級為限
C)鄉鎮市公所以一層級為限(隊所館)
D)應改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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