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監獄行刑法第 65 條,監獄對於受刑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有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之行為
(B)有危及生命之虞的情狀時
(C)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
(D)既曰強制營養或醫療,則應由醫師或護理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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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31), C(126), D(732), E(0) #3295476
統計: A(162), B(31), C(126), D(732), E(0) #3295476
詳解 (共 3 筆)
#6342303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65條規定,監獄對受刑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的要件,以下針對各選項進行分析:
- (A) 受刑人有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之行為:
- 此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的前提要件之一。
- (B) 有危及生命之虞的情狀時:
- 此為實施強制營養或醫療的必要條件,即必須達到危及生命的情況。
- (C) 監獄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
- 在符合前述要件下,監獄應立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以評估受刑人的狀況。
- (D) 既曰強制營養或醫療,則應由醫師或護理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 此選項的說法並不完全正確。依據法條,應是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因此,錯誤的選項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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