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夫乙妻結婚多年,無子女。甲尚有祖父丙、祖母丁。甲死亡時,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乙之應繼分為
多少?
(A) 2/3
(B) 1/2
(C) 1/3
(D) 1/4
統計: A(2858), B(1081), C(393), D(146), E(0) #2851608
詳解 (共 10 筆)
• 民法第 1138 條(繼承順序)
◦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 二、父母。
‣ 三、兄弟姊妹。
‣ 四、祖父母。
• 民法第 1144 條(應繼分)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
‣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 & 1/3)
‣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3)
‣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 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
◦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應繼分 特留分
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 平均 1/2
配偶與父母 1/2 1/2
配偶與兄弟姐妹 1/2 1/3
配偶與祖父母 2/3 1/3
26 甲夫乙妻結婚多年,無子女。甲尚有祖父丙、祖母丁。甲死亡時,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乙之應繼分為多少?
(A) 2/3
(B) 1/2
(C) 1/3
(D) 1/4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A
民法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剩的就配偶的了.....
乙(配偶)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依民法第 1144 條第 3 款,乙之應繼分為遺產的 2/3。
本題甲無子女(無第一順序)、亦未提父母與兄弟姊妹(第二、三順序不在),因此由第四順序祖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丁雖拋棄繼承,但拋棄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其份額由同順序的其他繼承人(此處為丙)承受,不影響乙在「與第四順序同繼承」時固定為 2/3 的比例。
-
乙:2/3
-
丙:1/3
(補充:若丙、丁皆拋棄或均不存在,則無第 1138 條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乙將依第 1144 條第 4 款繼承全部。)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