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應遵守下列何種要求?
(A)應一律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
(B)倘具有多數具競爭關係之締約人,決定前,應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C)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契約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D)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締約機關之上級機關核准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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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0), C(35), D(21), E(0) #3003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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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803
第 138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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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791
2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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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697
行政程序法 EN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
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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