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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所屬工程總隊_新進職員(工)甄試試題_土木工程/四級工程師、土木工程/一級工程員、 機電工程/一級工程員、企業管理/一級業務員_共同科目:3.自來水法規:包含民法、消費者保護法、 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及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108648

年份:111年

科目:北水◆自來水法(含施行細則)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

26.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水表或其附屬傳輸設備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 實用度數時,得按用戶多久前之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新表實用度數或當期已抄見度數推計水費?
(A)一期
(B)二期
(C)三期
(D)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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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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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23    條水表或其附屬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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