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得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之情形,不包括 下列何者?
(A)貨物運銷國外者
(B)用作製造內銷物品之原料者
(C)因故變損,不能出售者
(D)滯銷退廠整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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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377), C(100), D(150), E(0) #2943153

詳解 (共 2 筆)

#5640011
貨物稅第4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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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253
第 4 條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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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77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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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第4條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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