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預算法規定,預備金分為第一與第二兩種,下列有關預備金編製與動支原則的敘述,那一項是正確的?
(A)第一預備金於總預算內設置
(B)第二預備金於單位預算中設置
(C)第一級主管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經由該機關首長核定
(D)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無需再提出追加預算
統計: A(327), B(143), C(2694), D(243), E(0) #191765
詳解 (共 9 筆)
◎第一預備金:
一、編製:
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動支: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二預備金:
一、編製:
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二、動支: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B)第二預備金設置於總預算內。
(D)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仍需再提出追加預算。
依預算法規定,預備金分為第一與第二兩種,下列有關預備金編製與動支原則的敘述,那一項是正確的?
(A) 第一預備金於總預算內設置 ~錯誤。
(B) 第二預備金於單位預算中設置 ~錯誤。
(C) 第一級主管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經由該機關首長核定 ~正確。
(D) 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無需再提出追加預算 ~錯誤。
ANS : (C)
~解析 :
一、「預備金」:
於「法定預算」外,考慮「政府」對於「臨時重大事項支出」之「需」,藉資挹注,即稱之為:「預備金」。
二、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22 條條文之規定 :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分散制」】: → (A)
1.「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
2. 其「第一預備金」的「數額」不得「超過」 →「經常支出總額 1% ( 百分之一 )」。
(二)「第二預備金」→【「集中制」】: → (B)
1.「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
2. 其「第二預備金」的「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 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 5000 千萬元 ( 五千萬元 )」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 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換言之,「預算編列時」為「因應意外之需」而「公務機關單位」中「設定」之「預備金」為 →「第二預備金」】。
※ 條文說明 :
Ⅰ.由此可知,「各機關」的「單位預算」均有「第一預備金」的「設置」,但其「數額不多」,以其「單位預算」之「經常支出總額 1%」為「編列上限」。
Ⅱ.《預算法》並「未規定」動用「第一預備金」的「法定理由」,只要是所謂的「經費不足」,而且「動用數額」不超過「5000 萬元」者,即可在「上級主管機關」的「核准」下,動支「第一預備金」,其「不須」經過「立法機關」的「同意」。
Ⅲ. 而至於「第二預備金」則設於「總預算」之下,其「數額大小」視「國家財政情況」而定。
三、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62 條條文之規定 :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四、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64 條條文之規定 :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意即 :「第一級主管機關」動支「第一預備金」時,「應」經由「該機關首長核定」喔 !→ (C)
五、根據我國現行《預算法》第 70 條條文之規定 :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 意即 :「第二預備金」動支「前」應由「行政院核准」動支,「事後」則仍需「再提出追加預算」喔 ! → (D)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 條文說明 :
Ⅰ.「任何政府單位」如有「數量較少」的「未預期支出」,通常可「先」就「第一預備金」開支之,但若「所需金額較大」,其「第一預備金不敷使用時」,可以「提出」動用「第二預備金」的「申請」。《預算法》第 70條明文規定 :「第二預備金」的「動支理由」,不過其「適用範圍」其實「相當廣泛」。
Ⅱ. 「各機關」欲動支「第二預備金」時,須向「行政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再」由「行政院」編具「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唯若「動支金額」超過「5000 萬元」者,必須「先」送「立法院備查」才可動用,但若是因為「緊急災害」動支之「預備金」,則「不在此限」。
六、「設置預備金」的「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集中制」:
1. 「集中制」是指於「國家總經費」外,「另設預備金」,由「主管機關」來「統籌運用」。
2. 雖然「支出手續」較「繁」,但 :
(1) 「集中制」可「統籌調配」;
(2)「集中制」可「斟酌」其「輕重緩急」;
(3)「集中制」可「防止」其「濫用」。
3.「美國」、「日本」採用「集中制」。
(二)「分散制」:
1.「各機關」於「確定預算」外,「各另列預備金」;
2 各該「機關長官」→「有權自行動用」。
3.「分散制」的「支用手續」較為「便捷」;
4. 但是「分散制」較「易於濫用」,而使「預算膨脹」。
5.「比利時」採用「分散制」。
(三)「集中分散併用制」:
1. 除「各機關預算」→「各列預備金」外,並於「總預算」內「編列預備金」。
2.「我國」採用「集中分散併用制」。
※「第一預備金」為「分散制」;而「第二預備金」則為「集中制」。
預算法
第22條
Ⅰ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1%。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Ⅱ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Ⅲ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5,000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62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64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支用第一預備金流程:各機關→ 報 上級機關 核定→ 轉 中央主計機關 備案→ 動用→ 再由 中央主計機關 通知→ 審計機關 + 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第70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資料更新:民國104年05月22日)
第二預備金:設置於總預算中,數額視財政情況而定。由行政院核准動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