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汽車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要式契約
(B)無償契約
(C)物權契約
(D)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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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4), B(45), C(584), D(68), E(0) #387374

詳解 (共 9 筆)

#1318260

租賃:不要式、債權

債權契約又稱負擔契約,如買賣,租賃等。

物權契約又稱處分契約,如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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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910
剛好有租車經驗,確實不須書面就可以租到了,繳個定金,約定哪天交車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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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86
租車子本身就不用寫書面吧!你去租漫畫會寫書面嗎?租賃契約本身沒有規定,如果租車公司說要寫那祇是他的要求而已。
一般租房子約期超過一年會希望求寫書面,但沒書面也視為無期限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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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717
租車一般來說要寫契約 有租過就知道 但非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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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34
民法的法律契約分為債權契約與物權契約,債...
(共 30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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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315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而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則稱為「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所謂要式契約的履行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參見民法第七百十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


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予字據訂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動期限之租賃。」;另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豐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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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074
汽車租賃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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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31
還是不明白為何是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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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080
(B) 有償契約→無償契約
(C) 物權契約→債權契約 (D)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物權編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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