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種為民法中收養的規定,何者正確?
(A)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B)收養人必須年長於被收養人十五歲以上
(C)收養關係在訂立書面後即可成立
(D)一人可以同時為非夫妻關係的兩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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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3), B(89), C(98), D(76), E(0) #2084055

詳解 (共 4 筆)

#4317649

第1076條(被收養者配偶之同意)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1073條(收養要件~年齡)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第1079條(收養之方法)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第1075條(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禁止)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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