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政府機關人員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
(A)辦理人事業務之主管
(B)辦理政風業務之主管
(C)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主管
(D)辦理工務業務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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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 C(5), D(2), E(0) #3210421

詳解 (共 2 筆)

#6980097
1. 題目解析 題目要求選出一位不屬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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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政府機關人員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
(A) 辦理人事業務之主管❌
  1. 人事業務主管未列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中,因此非屬公職人員範疇。
  2. 其他選項均為第11款明確列舉的業務主管人員,屬於公職人員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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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辦理政風業務之主管✔️
(C) 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之主管✔️
(D) 辦理工務業務之主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1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D)、建築管理(C)、城鄉計畫、政風(B)、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2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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