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知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A)債務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B)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二分之一
(C)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十分之一
(D)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A)債務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B)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二分之一
(C)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十分之一
(D)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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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81), C(103), D(2360), E(0) #3234882
統計: A(291), B(81), C(103), D(2360), E(0) #3234882
詳解 (共 7 筆)
#6121360
依《民法》規定,債務人不知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而仍為履行之給付者,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A) 債務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B) 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二分之一
(C) 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十分之一
(D) 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A) 債務人得隨時請求返還
(B) 債務人得請求返還二分之一
(C) 債務人得請求返還十分之一
(D) 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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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如果債務人不知道他的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仍然支付了欠款,法律效果是:
(D) 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也就是說,債務人支付的款項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不得要求返還。
(D) 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
也就是說,債務人支付的款項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且不得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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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9646
民法第144條
Ⅰ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Ⅱ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 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結論: 不得請求返還。
題目類型:法條內容,熟記法條即可答對。
★民法償還與時效相關法條★
「民法第 六 章 消滅時效第125~147條」
「民法第 315條清償期」
「民法第 478 條返還期限」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民法第 128 條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民法第 315條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民法第 478 條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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