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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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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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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年份:
112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6.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相關事項公告並 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幾個營業日?
(A)十五個營業日
(B)二十個營業日
(C)二十五個營業日
(D)三十個營業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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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Cypress Chou
B1 ·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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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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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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