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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1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3741

年份:112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6.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相關事項公告並 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少於幾個營業日?
(A)十五個營業日
(B)二十個營業日
(C)二十五個營業日
(D)三十個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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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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