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於國有林內發現擅自墾殖占用,且查獲行為人者,應 (A)移送警察機關 法辦 (B)於現場公告限期一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時,再逕行剷除 (C)於現場公告限期二個月內移除地上物,屆期仍未移除時, 再逕行剷除 (D)不經公告,逕行剷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