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符合下列何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A)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
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B)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二個月;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
准及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C)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
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D)經申請核准後,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申請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及
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16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