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投信公司對所經營之乙投信基金之保管,應注意之事項,下列何者為真?
(A)委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B)甲公司之債權人得對乙基金之資產請求
(C)乙基金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各種基金同一帳戶保管分別設會計帳記錄
(D)基金保管機構對乙之基金資產與甲之自有財產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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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9), B(24), C(438), D(31), E(0) #298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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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439
第 57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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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0905
(B) 甲公司之債務人得對乙基金之資產請求
債權人不得對資產有任何請求,債務人亦不得。
(C) 乙資產與基金保管機構之各種基金同一帳戶保管分別設會計帳記錄
應獨立設帳,不是同一帳戶。
(D) 基金保管機構對乙之基金資產與甲之自有財產統一保管
應分別獨立,不是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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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應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由基金保管機構保管,不得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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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D)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基金資產,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就(B)其自有財產所負之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2. 基金保管機構應依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命令及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C)按基金帳戶別,獨立設帳保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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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65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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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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