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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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3145497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4款:「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四、採購項目之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第26條第1項後段:「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之規定,在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前,就辦理採購之招標,並於招標文件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預算經立法程序後再辦理決標。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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