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戶籍登記情形,何者不在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合戶登記
(B)輔助登記
(C)遷徙登記
(D)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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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0), B(138), C(125), D(261), E(0) #523873

詳解 (共 5 筆)

#1483373

戶籍法

第48條之2(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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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417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新增)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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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491
名  稱 戶籍法 第 48 條 ......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只有 結婚、分(合)戶、初設戶籍、出生地等登記 不在上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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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256
是不是還有  "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也不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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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810
戶籍法第四十八條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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