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以下何者非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中的 管制作為?
(A) 承包廠商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 表,定期逕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B) 主辦(管)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流向證 明檔案制度。
(C) 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主辦 機關應抽查運送流向證明檔案與餘土 處理計畫是否相符。
(D) 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 內容不一致時,承包廠商與收容場所應 自行釐清,並將處理結果副知工程主辦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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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01), C(62), D(650), E(0) #1590386

詳解 (共 2 筆)

#2211552

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一)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編擬新興公共工程計畫時,應提出剩餘土石方先期規劃構想及經費概估,並於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力求挖填土石方之平衡及減量,並對收容處理方式應有整體評估及規劃。
n工程預期總出土量達五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評估自行設置、審查或特約收容處理場所。

(二)公共工程於規劃設計時,如有剩餘或不足土石方,應依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規定申報工程資訊辦理撮合交換。

(三)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程契約書。
n前項可再利用物料之處理,不受本方案規定之限制,惟工程主辦機關須於發包後上網記載土質種類及數量。
n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為調度或回收再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得將原編列土石方處理費用或購買土石方費用變更為土石方相關作業(含挖填及運輸等)費用。

(四)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並應納入工程施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督導承包廠商對於剩餘土石方之處理,並將處理計畫副知該工地及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原核准處理計畫如有修正或變更時,應副知該工地及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規定承包廠商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上網申報剩餘土石方流向或剩餘土石方來源及種類、數量,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次月五日前上網查核。
n承包廠商應依工程主辦機關規定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定期逕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並由工程主辦機關副知收容處理場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審查核准、啟用經營收容處理場所,或要求承包廠商覓妥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之收容處理場所,並應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將擬送往之收容處理場所地址及名稱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後,據以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並於投標文件及工程契約書中載明環保項目。

(七)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負責自行規劃設置或同意承包廠商申設收容處理場所者,該機關應依本方案訂定相關規定會同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可,於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依設置計畫施作使用,並副知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n前項收容處理場所於原工程完成出土後仍有容量餘裕時,得移交管理權責由接管之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依前項程序並得簡化書圖文件辦理。

(八)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應配合建立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制度,並不定期辦理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之抽查作業。工程主辦機關於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時,應抽查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與經核准之餘土處理計畫是否相符。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裝置具有逐車追蹤流向功能之設備據以管制土石方流向者,可逕由該機關查核餘土流向監控資訊,得免辦理餘土流向抽查。
n
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致時,該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應自行釐清,並將處理結果副知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九)承包廠商未依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辦理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要求限期改善。如未改善時,按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或終止契約。如有違規棄置剩餘土石方者,應由工程主辦機關,按契約規定扣帳、停止估驗、限期清除違規現場回復原土地使用目的與功能,移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查處。

(十)中央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公共工程施工階段,應定期辦理剩餘土石方處理之督導考核,其督導考核原則由中央各部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公共工程之主辦(管)機關應依據督導考核原則訂定剩餘土石方處理督導作業規定。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行政轄區內自辦各項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處理資料,應指定專責機關統合彙辦。

(十二)緊急性防災救險工程產生之剩餘土石方,除優先提供相關營建工程回收再利用外,其剩餘土石方處理所需緊急堆置場所,不受本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各項規定之限制,其處置地點及數量應副知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利查核管理。

(十三)民間參與投資之公共建設計畫,其工程產生剩餘土石方之處理,如與本方案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制頒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定不一致,得由該計畫主辦(管)機關會商相關政府機關後訂定補充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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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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