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內政部之建築物磚構造設計及施工規範,磚造結構牆體的開口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結構牆開口超過一公尺者,開口部上緣楣梁得改為平拱或弧拱
(B)結構牆開口上方楣梁伸入牆體長度,不得大於二十公分
(C)單片牆壁牆身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牆身長度二分之一
(D)各層樓牆壁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層樓牆身長度總和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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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8), C(153), D(54), E(0) #909212
統計: A(53), B(18), C(153), D(54), E(0) #909212
詳解 (共 2 筆)
#5152172
4.3 結構牆開口規定
4.3.1 單片牆壁牆身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牆身長度二分之一;
各層樓牆壁開口長度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層樓牆身長度總和三
分之一。
4.3.2 各開口部彼此之間或開口部邊緣與相交牆中心線等支撐物間之
距離,應為該牆身厚度2 倍以上,且大於60公分。但開口部周
圍以鋼筋混凝土或鋼骨補強者,不在此限。
4.3.3 開口部上緣應設置鋼筋混凝土楣梁,但開口長度在1 公尺以下
者,開口部上緣可改為平拱或弧拱。楣梁兩端伸入牆壁長度應
在20公分以上,且其強度至少須能承受由開口兩側向上內收45
度角以內之重量。非結構牆亦應遵守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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