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2 條,有關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警分區劃定規定,下列 何者錯誤?
(A)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 45 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B)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 600 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 和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C)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 600 平方公尺 得增為 1,000 平方公尺
(D)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 55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 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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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53), C(56), D(1717), E(0) #20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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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600平方公尺以下。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50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50公尺以下。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其邊長得在100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600平方公尺得增為1000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50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但應與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45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但其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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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902

(D)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 50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 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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