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建築物間設有過廊,如有效寬度在 A 公尺以下,連接建築
物之間距,一樓超過 B 公尺,二樓以上超過 C 公尺,可視為另一場所,請問前述 A、B、C 分別為何?
(A)6,6,8
(B)6,6,10
(C)8,6,8
(D)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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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756), C(164), D(71), E(0) #982120
統計: A(247), B(756), C(164), D(71), E(0) #982120
詳解 (共 1 筆)
#2193116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 第 5 條
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
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
建築物間設有過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視為另一場所:
一、過廊僅供通行或搬運用途使用,且無通行之障礙。
二、過廊有效寬度在六公尺以下。
三、連接建築物之間距,一樓超過六公尺,二樓以上超過十公尺。
建築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連接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與過廊連接相距三公尺以內者,為防火構
造或不燃材料。
二、前款之外牆及屋頂未設有開口。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
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者,不在此限。
三、過廊為開放式或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 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 過廊與二側建築物相連接處之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且設具
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 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
,得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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