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27 日從乙電視購物台購買某一保養品,並於同年同月 29 日收到該物品。甲於同年 2 月 4 日拆開該保養品之外盒包裝後(但未開瓶),突生悔意,遂於當日以宅急便將該保養品退回於乙, 而乙也於當日收訖。下列關於解除買賣契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有效,因甲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解約權
(B)有效,因甲乙雙方對於解除契約的條件、期限及方式並無特別約定
(C)無效,因甲解除契約無正當理由
(D)無效,因甲解除契約未以書面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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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4), B(966), C(397), D(63), E(0) #1832934

詳解 (共 7 筆)

#3009947

消費者保護法 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A)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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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2124

法條已經有寫:收受商品接受服務後7日內,且在這訂定的期間內寄出貨物或書面通知要退貨,契約都視為解除。

1/29號才收到,2/4寄出,都還在7日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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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408
電視、網路購物有所謂的鑑賞期~~消費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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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454

一般人會覺得網購7天內不論如何都可以退貨,但前提是在檢視商品必要範圍內的使用(已過度使用與客製化商品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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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311

回6F

https://www.vac.gov.tw/cp-2184-11064-1.html

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1/30起算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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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084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7天猶豫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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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2592
當日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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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35718
未解鎖
第 19 條 1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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