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A) 24 小時
(B) 36 小時
(C) 46 小時
(D) 6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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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76), C(698), D(25), E(0) #1090158
統計: A(37), B(76), C(698), D(25), E(0) #109015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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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2 條 |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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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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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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