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邀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灣地區研修宗教教義的敘述,何者正確?
(A)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B)經宗教主管機關立案 2 年以上的寺廟、教會,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C)宗教研修非屬正式學位教育,只要是合法立案的宗教團體皆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 教教義,但每次停留期間最長只有半年
(D)文化類基金可以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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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17), C(45), D(14), E(0) #1213282
統計: A(93), B(17), C(45), D(14), E(0) #1213282
詳解 (共 4 筆)
#3934812
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
來臺研修宗教教義;經宗教主管機關立案五年以上之寺廟、教會(堂)或
宗教團體,設有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且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
三年內未有違規情事,或未曾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最近連續
三次獲宗教主管機關表揚者,亦得申請之,每次停留期間均不得逾一年。
備註102/12/30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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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85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
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駐點服務、研修
生等專業交流,應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從事參觀、訪問、考察、
領獎、參與研討會、會議、參觀展覽及參加展覽之短期專業交流,免送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短期專業交流應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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