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未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亦未定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機制, 就強制將肇事的汽車駕駛人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憲 法法庭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違憲。下列何者不是該判決認定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A)人身自由
(B)保障身體權
(C)資訊隱私權
(D)人民之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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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5846338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未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亦未定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機制, 就強制將肇事的汽車駕駛人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憲 法法庭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違憲。下列何者不是該判決認定牴觸憲法保障的權利?
(A) 人身自由
(B) 保障身體權
(C) 資訊隱私權
(D) 人民之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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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7]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松股法官聲請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憲法法庭於2022年2月25日所宣判之違憲審查

該判決聲請違憲審查之緣由,乃因本案聲請人吳志強法官意旨駕駛肇事後,因拒絕酒測或無法進行酒測,得由警察逕自強制移由醫療、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且無須事前向法院聲請令狀,亦未有事後聲請補發令狀機制。此外,被強制檢測者之隱私權等權利未有保障,醫療、檢驗機構及其人員等之資格亦未制定相要件。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定確實牴觸《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8條[註 1]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註 2]保障身體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判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現第35條第6項)[註 3]違憲。此外,亦要求相關機關於2年內修法。修法過渡期間,要求交通勤務警察實施酒測需報請檢察官許可;情況急迫時,應於實施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該判決為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後之首例判決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6%86%B2%E6%B3%95%E6%B3%95%E5%BA%AD111%E5%B9%B4%E6%86%B2%E5%88%A4%E5%AD%97%E7%AC%AC1%E8%99%9F%E5%88%A4%E6%B1%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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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641
(A) 人身自由➜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
(B) 保障身體權➜抽血
(C) 資訊隱私權➜抽血之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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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527
就強制將肇事的汽車駕駛人移由受委託醫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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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840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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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54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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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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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 (D) 人民之生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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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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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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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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