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計算其地價補償數額?
(A)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地價
(B)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
(C)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
(D)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基準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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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99), C(211), D(7), E(0) #28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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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214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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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963
土徵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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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30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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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勿進與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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