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乙原為情侶關係,因第三者介入而分手,甲心有不甘,乃於某日清晨擅自侵入乙所居住公寓的樓梯
間,並在乙住處大門口燻煙導入屋內,以此方式逼迫乙開門,經乙報警究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的侵入住居罪
(B)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的恐嚇取財罪
(C)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
(D)乙如果遭煙嗆傷,甲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的傷害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 B(377), C(31), D(34), E(0) #1871298
統計: A(22), B(377), C(31), D(34), E(0) #1871298
詳解 (共 3 筆)
#3131670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
0
#4263633
補充:
公寓的樓梯間,在許多判例上被認為住宅的一部分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參考 裁判字號:76 年台上字第 2972 號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