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想結束A的生命,用弓箭射向距離約15公尺的A,但是略有偏差,未能射中。A發覺情況有異,匆忙跑離現場。甲覺得當下無法殺害A,放棄本次殺A的計畫而離去。關於前述甲射殺A之行為,下列描述, 何者錯誤?
(A)A未死亡,殺人並未達到既遂
(B)甲射出弓箭時,已經達到著手殺人
(C)甲放棄殺A的計畫離去,符合中止犯「己意中止」之主觀要件
(D)殺人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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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6), C(137), D(10), E(0) #3152038
統計: A(18), B(16), C(137), D(10), E(0) #3152038
詳解 (共 3 筆)
#6049080
(A) A未死亡,殺人並未達到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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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射出弓箭時,已經達到著手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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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放棄殺A的計畫離去,符合中止犯「己意中止」之主觀要件
必其未遂之原因,在一般經驗法則上,非得以預期,純係出於行為人之己意 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倘其著手犯罪後之停止行為,依一般社會通 念,為屬可預期未能完成犯罪之結果者,仍屬一般障礙之未遂犯,而非中止未 遂
故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 實行,如僅因其一時身體之不適致未完成犯罪之結果,自難謂係出於其己意中 止,而仍應以一般障礙之未遂罪加以處罰
(D) 殺人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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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081
(A) A未死亡,殺人並未達到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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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射出弓箭時,已經達到著手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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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放棄殺A的計畫離去,符合中止犯「己意中止」之主觀要件
必其未遂之原因,在一般經驗法則上,非得以預期,純係出於行為人之己意 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倘其著手犯罪後之停止行為,依一般社會通 念,為屬可預期未能完成犯罪之結果者,仍屬一般障礙之未遂犯,而非中止未 遂
故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 實行,如僅因其一時身體之不適致未完成犯罪之結果,自難謂係出於其己意中 止,而仍應以一般障礙之未遂罪加以處罰
(D) 殺人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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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9083
(A) A未死亡,殺人並未達到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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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射出弓箭時,已經達到著手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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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放棄殺A的計畫離去,符合中止犯「己意中止」之主觀要件
必其未遂之原因,在一般經驗法則上,非得以預期,純係出於行為人之己意 而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得謂為中止未遂犯
倘其著手犯罪後之停止行為,依一般社會通 念,為屬可預期未能完成犯罪之結果者,仍屬一般障礙之未遂犯,而非中止未 遂
故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 實行,如僅因其一時身體之不適致未完成犯罪之結果,自難謂係出於其己意中 止,而仍應以一般障礙之未遂罪加以處罰
(D) 殺人設有處罰未遂之規定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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