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自來水法第93-5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小強已經受停止工作處分1次,他再受停止工作處分幾次,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
(A)1
(B)2
(C)3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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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2), B(402), C(50), D(3), E(0) #2877321

詳解 (共 6 筆)

#5387922
第 93-5 條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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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279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工受停止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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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93-5 條 自來水管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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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分享,我覺得相關條文一起背觀念比較清楚)

自來水法第93條---自來水承裝商的管理

    • 警告處分---違反者原登記直轄/縣市政府應予警告

      • 93-1 承裝商

        •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

        • 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

        • 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

      • 93-4 員工

        •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員於施工時,未隨身攜帶工作證

    • 停業處分---原登記直轄/縣市政府應予6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業處分

      • 93-2

        • 1年內受警告處分3次以上者

        • 違反承裝商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 or未依分類資格規定聘僱專任技術員或技工

        • 未依93-6(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辦理申請變更事項

        • 施工或經營管理事項,違反93-6(自來水承裝商管理辦法)有關施工計劃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 廢止營業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 ,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許可

      • 93-3

        • 喪失營業能力或停業超過2年,未依限申請復業

        • 受停業處分未繳還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技術員工工作證,經限期催繳仍不繳還者

        • 2年內受停業處分2次以上、受停業處分累積達3年

        • 出售或轉介營業許可證書、或頂替使用者

        • 圍標

    • 停止工作、廢止工作證

      • 93-5---員工

          • 經受警告處分3次以上、 將工作證塗改或交付他人使用者

            • 原登記直轄/縣市政府 應予停止工作2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之處分

          • 受停止工作處分2次以上

            •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

              • 1年內不得受自來水承裝商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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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946
自來水法第93-5條第2項,自來水管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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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566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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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40790
未解鎖
第 93-5 條 自來水管承裝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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