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締結行政契約,發生當事人未依據契約履行之情形時,他方相對人得以如何保護權利?
(A)以不履行一方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
(B)以不履行一方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C)提起訴願
(D)直接進入行政執行程序,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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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60), C(27), D(23), E(0) #3003595
統計: A(35), B(160), C(27), D(23), E(0) #3003595
詳解 (共 3 筆)
#5656706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
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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