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不構成竊盜罪的加重事由?
(A)二人共同犯之者
(B)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C)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D)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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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20), C(99), D(100), E(0) #2274161
統計: A(601), B(20), C(99), D(100), E(0) #2274161
詳解 (共 3 筆)
#6186162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1 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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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8901
人數要多到3人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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