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何者非屬於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塗銷登記請求權
(C)所有物防止妨害請求權
(D)所有物保全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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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61), C(13), D(285), E(0) #1967036
統計: A(12), B(261), C(13), D(285), E(0) #1967036
詳解 (共 3 筆)
#3256882
民法第767條(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A)。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C)。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裁判字號: | 89年台上字第961號 |
案由摘要: | 請求塗銷登記等 |
裁判日期: | 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0 期 94-103 頁 |
相關法條: | 民法 第 179 條 ( 89.04.26 ) |
要旨: |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n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定有明文。無法n律上之原因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該他人自得依n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以返還利益,並不發生塗銷n登記之問題。又物權行為有獨立性及無因性,不因無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n,或為其原因之債權行為係無效或得撤銷而失效;而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n權之契約不同,買賣契約不過一種以移轉物權為目的之債權契約,難謂即n為移轉物權之物權契約,且出賣人對於出賣之標的物,不以有處分權為必n要 (本院三十七年上字第七六四五號、三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一一號判例意n旨參看) ;倘出賣人出賣他人之不動產,並依買受人之指示,使該他人將n買賣標的物不動產所有權逕移轉登記於買受人所指定之第三人,則此第三n人與該他人間僅存有移轉物權之獨立物權契約關係,其間並無何買賣債權n債務關係,亦不因其取得所有權之登記原因載『買賣』而受影響;若此,n如買受人無法律上之原因,使非買賣當事人之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n第三人因而受有利益,且該買受人受有損害時,買受人自非不得請求第三n人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以返還利益。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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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885
(B)民法第767第1項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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