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下列戶籍登記情形,何者不在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A)合戶登記
(B)輔助登記
(C)遷徙登記
(D)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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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5), B(108), C(75), D(179), E(0) #527669

詳解 (共 3 筆)

#1088268
戶籍法
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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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428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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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
戶籍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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