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華民國國民在美國因殺人罪遭美國法院判刑確定,並於服刑完畢後回到台灣,依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由法院宣告無罪
(B)由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應提起非常上訴
(C)仍得再依我國刑法處斷
(D)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終結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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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120), C(3421), D(412), E(0) #399951
統計: A(349), B(120), C(3421), D(412), E(0) #399951
詳解 (共 3 筆)
#573576
刑法第7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殺人罪屬於刑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故我國刑法具有管轄權。
且我國刑法認為外國刑事判決僅為一種「事實狀態」,對我國法院並不當然具有拘束力,如此規定,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反,可是刑事案件如在外國法院受審判,並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者,為免對於行為人失之過苛,所以我國刑法規定得免除刑的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檢察官偵查已受外國法院審判的殺人案件時,亦不受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影響,仍得重行偵查,並以殺人罪起訴,法院並得以殺人罪審理並判決。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9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殺人罪屬於刑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故我國刑法具有管轄權。
且我國刑法認為外國刑事判決僅為一種「事實狀態」,對我國法院並不當然具有拘束力,如此規定,並無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違反,可是刑事案件如在外國法院受審判,並已受刑的全部或一部執行者,為免對於行為人失之過苛,所以我國刑法規定得免除刑的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檢察官偵查已受外國法院審判的殺人案件時,亦不受外國法院確定判決的影響,仍得重行偵查,並以殺人罪起訴,法院並得以殺人罪審理並判決。
知識+ 阿州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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