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工友管理要點規定,有關各機關工友的服務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友於上班時間得兼職賺取酬勞
(B)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服勤時間
(C)工友離職時,其有借用公物者,應照價賠償
(D)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服勤者,應逕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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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09), C(17), D(15), E(0) #1520905

詳解 (共 1 筆)

#2824690

工友管理要點 參、服務

七、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於下班時間兼職者,不得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八、各機關應規定工友服勤時間。但有延長其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九、工友離職時,各機關應請其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其有超領餉給者,應先清償;借支或借用公物者,應先返還

 十、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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